2007年6月1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一方解除婚约 彩礼应予返还
徐锋

  胡先生问:2005年8月,我与林某相识恋爱,后来双方订立了婚约。按照风俗习惯,我分两次共交给女方父母彩礼7万元,另外给林某见面钿1448元和茶钿888元。双方又去拍了婚纱照,由我支付3000元。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去年,因为家庭琐事,双方解除了婚约。我向女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、见面钿、茶钿及拍婚纱照所花费用。请问:我的要求合理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10条第1款之规定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在双方已解除婚约的情况下,女方应该将彩礼返还给你。关于见面钿和茶钿的性质,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,按当地习俗是男方父母赠与未来儿媳妇的习惯做法,虽然也是基于婚约的花费,但不能认定为彩礼,女方可以不返还。关于拍婚纱照费用,已由你们双方共同消费,故你也不能要求女方返还。所以你只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7万元。